工训中心
 首页 | 中心概况 | 教学管理 | 教研科研 | 党建工会 | 创新园地 | 开放资源 | 社会服务 
 
 党建工作 
 工会工作 
 
  工会工作条例
当前位置: 首页>>党建工会>>工会工作>>工会工作条例>>正文
 
工会工作条例总则
2025-09-12 10:45  

     第一条: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,是教职工群众的重要代表者。
     第二条: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,遵循党的基本路线,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,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意和要求,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,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、学校工作的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。
     第三条:工会和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。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的领导,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同时,要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,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招待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。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,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。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。为办好清华大学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奋斗。

关闭窗口

长春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地址:长春市宽平大路395号邮编:130012

长春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