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更好落实“长春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”,做好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落实好设备使用人和负责人及其责任,并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率,保证工程训练中心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的正常开展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根据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的需要,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。经中心领导审核后,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批。
二、仪器设备到中心后,立刻组织专人依据供货合同等对发票、说明书、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填写验收单,完成后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技术验收,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,并填写技术验收报告,签名后存档。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。
三、按照“长春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”的规定,严格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、调拨、报废工作。
四、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中心仪器设备的建帐、监督、检查,办理借用、调拨、报废等手续。
五、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,建立工程训练中心的仪器、设备账册(1000元以下及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帐)并定期核对,做到帐物相符,帐帐相符。
六、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建立技术档案、设备履历书并做好各种记录(如安装调试记录、使用记录、保养检修记录及故障事故记录),并制订出相应的操作规程,挂在醒目处。
七、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由专人保管和使用。操作者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操作培训,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使用。
八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做到防尘、防潮、防震;定点存放、定期保养、定期校验,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。
九、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使用者要切实注意安全操作,定期检查,严防事故发生。如确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,应及时上报中心领导,并追查原因,做出记录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十、仪器设备在使用时,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其后果由操作者自负,并赔偿损失。
十一、仪器、设备、工具不得私自带出中心,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,须经中心领导审批并办理出门手续后,方可准予带出。
十二、仪器、设备、工具借用必须办理出借手续。外单位借用,一般不超过三个月。使用完以后必须按时归还,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十三、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自制的设备、装置,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送中心领导逐级审核,同意后报送校有关部门审批。自制完成后验收、入账。
十四、任何人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。确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特殊改装,应事先向中心领导提出具体拆改方案,经同意后,报校有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。改装后的仪器设备应重新验收入账。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,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,并赔偿损失。
十五、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,填写“固定资产报废单”,经中心领导审核,报送学校资产处及主管校长等审批同意后,方可销账。
十六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,按有关使用规定进行定期保养、维修。以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的需要。
十七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按照教学(学生创新创业)、科研、生产先后顺序使用设备,禁止私自使用设备。
十八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,其中失窃须及时报学校保卫处,并配合保卫处做好调查、处理工作;严重失职,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。
十九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。